被处罚人名称: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
法定代表人:赖生平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
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17年6月在忠县洋渡镇金竹村四组(小地名:同合场)占用集体农用地147.65平方米修建污水处理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赖生平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建设用地图形合格意见、初设批复、投资概算批复、投资概算表、忠县规划设计院出具勘测示意图(占地示意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局已于2025年2月1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忠规资罚告〔2025〕第6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版)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47.6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
2. 并处罚款人民币2214.75元整(大写:贰仟贰佰壹拾肆元柒角伍分)。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1.没收的建(构)筑物: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没收的147.6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移交给忠县洋渡镇人民政府。
2.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此处罚决定书到我局财务科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2214.75元(大写:贰仟贰佰壹拾肆元柒角伍分)人民币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联系人:钱卫国、罗英
电? 话:023-54235607
地? 址: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忠县政务服务中心2号楼2111室)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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