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是否属于涉企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1 | 对托育机构、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
2 | 对学校卫生的行政检查 | 是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3 | 对托育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4 | 对医疗卫生机构控制吸烟工作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
5 | 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是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
6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7 | 对消毒工作的行政检查 | 是 | 《消毒管理办法》 |
8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是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9 | 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
10 | 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 |
11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 是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12 |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13 | 对母婴保健、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14 | 对医疗质量的行政检查 | 是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15 | 对医疗文书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16 | 对医疗技术管理的行政检查 | 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17 | 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器械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18 | 对医疗卫生人员资质及其执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19 | 对医疗机构资质及其执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20 | 对献血工作、采供血、临床用血及原料血浆采集供应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献血条例》 |
21 | 对本行政区域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 | 是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
22 | 对中医药服务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23 | 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
24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 是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25 | 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行政检查 | 是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
26 | 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的行政检查 | 是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27 |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行政检查 | 是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28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行政检查 | 是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
29 | 对公共场所的行政检查 | 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30 |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31 | 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行政检查 | 是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
32 | 对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 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33 | 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34 | 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的行政检查 | 是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
35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行政检查 | 是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
36 | 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 是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